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2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211302MB0T81337D,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33B号15C;
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207677,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扣北村六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1日生效的(2021)辽1302行审18号判决,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兴达支行营业部的账户02×××01存227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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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郭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