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322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闳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辽132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1861号 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