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1580号
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北老冷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946847336。
法定代表人:马晓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21014532657M。
法定代表人:肖巍。
第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通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224。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向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立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