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4民初1212号
原告:上饶市亿高铝艺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钟灵路******,统一社信用代码91361100MA35H6YTXJ。
法定代表人:徐亿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通站路**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224。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复兴南路**九狮凯旋城信用代码913611243146908171。
法定代表人:郑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亿高铝艺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司公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饶市亿高铝艺护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饶市亿高铝艺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由原告上饶市亿高铝艺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仇明卿
人民陪审员 孙桂英
人民陪审员 周慧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 记员 谭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