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执异97号 案外人:马鞍山市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8114953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熙,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北老冷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946847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通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2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鞍山市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对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字第345-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5)**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欠马鞍山市宏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900万元,重点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迁安市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公司对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厦公司的案件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作为劳务公司,所得款项均为劳务费即农民工工资,而我公司更是带领近千名工人在**公司与昌厦公司签订的迁安市项目施工的直接企业。该项目主体结构均为本公司带领的工人完成竣工验收的。而兴硕公司为昌厦公司提供的是混凝土,即工程材料款,非农民工工资。河北省高院作出的(2019)**终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厦公司工程款7241659.65元(未含利息),因**公司为业主,故**公司应在欠**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现昌厦无力清偿所有债务,故应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明文规定农民工工资先行支付,而昌厦公司欠宏胜公司的497名工人工资,应当由**公司先行支付给宏胜公司, 要求立即中止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字第345-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2013年9月10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字第345-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你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0672344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迁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案外人要求排除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并非基于某一特定标的的执行,实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案外人与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申请执行案件。案外人要求中止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字第345-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执行行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马鞍山市宏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