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华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绿地实业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执监479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华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绿地实业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溪华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绿地实业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05日以(2017)辽0504执1282号立案执行。因明山区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32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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