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2735号
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
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落下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92756388D。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落下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210100253L。
法定代表人:柴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县城工业集中区广武路加油站侧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武胜国用(2009)第39**号,使用权面积8288.98㎡】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自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