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27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努,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落下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592756388D。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落下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210100253L。
法定代表人:柴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云,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作出(2019)川1622民初2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及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阆中市国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自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