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2299号之一
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鑫达陶瓷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杏山街道宏发陶瓷商城**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700MA0XGDYX6Q。
经营者:郑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诉讼代理人:郭学鹏,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16492070。
法定代表人:尹常利,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崔庆会,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鑫达陶瓷经销处诉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辽0702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54.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鑫达陶瓷经销处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