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2299号
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鑫达陶瓷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杏山街道宏发陶瓷商城12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700MA0XGDYX6Q。
经营者:郑秀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诉讼代理人:郭学鹏,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16492070。
法定代表人:尹常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鑫达陶瓷经销处诉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54.16元,并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为担保,保险单号PZPP2121010211*************,责任限额人民币111754.1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754.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保全费1078元,由申请人锦州滨海新区鑫达陶瓷经销处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