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1224号
原告:锦州市古塔区华丰铝塑门窗厂,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1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702MA0Y7KU955。
经营者:贾玉红,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816192070。
法定代表人:尹常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锦州市古塔区华丰铝塑门窗厂诉被告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锦州市古塔区华丰铝塑门窗厂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古塔区华丰铝塑门窗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市古塔区华丰铝塑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区华丰铝塑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王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丽丽
书记员赵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