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2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二段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一里4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三被上诉人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市三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2)辽0727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2)辽0727民初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9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