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126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1267X。
法定代表人:谢孔尧,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天星路中段居竹园C区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447014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彭山路长江开发公司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22736197。
法定代表人:桂永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帅培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恢复执行的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帅培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本息9202064.72元;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0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925倍计算;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则自次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做相应的调整;诉讼费38107元,保全费5000元(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73410元。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国土使用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在沐川县国土局提取本案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耕地指标变现价款9285427.22元(尚未实际控制),于2017年8月15日在沐川县财政局提取本案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耕地指标变现价款9359254.22元(尚未实际控制),于2017年1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帅培金、**共计人民币106484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0年4月16日,沐川县财政局的沐川县舟坝镇工农村、兴隆村土地整理项目已流转变现到账金额10410802.4元(不足1100万元保全金额)分批全部划至本院,除按照履行达成的约定支付(2017)川1126执391号705401.2元和小额易贷公司705401.2元外,其余的900万元均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扣划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万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0年4月16日,本案履行本金800万元及部分利息,诉讼费、保全费43107元、执行款576893元,尚有利息1169351.71元未履行。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