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奥甘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市中区天星路中段居竹园C区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4470143Q。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市中区剑锋乡新塘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3YDRTOR。

法定代表人:王长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及债务偿还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双方当事人申请暂不解除已经采取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1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春

审 判 员  王永海

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