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23执904号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11911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截止2021年8月25日的利息为1275482.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45450.58元,支付了案件诉讼费14555元和执行费36300元后,余款3394595.58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另案申请保全,本院进行了提存处理。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