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六段2号。
被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恒升现代城37甲。
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