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6民初140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车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3812X。
法定代表人:章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川1126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