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

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6执恢41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50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 红
法官助理  向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