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终1464号
上诉人四川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南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四川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书记员 刘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