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古城新苑33-110号。
法定代表人:钱善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