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80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4-49号。
法定代表人:钱善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曾军质,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民终16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军质的银行存款135.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