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4-49号。
法定代表人:钱善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842463.18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8.52元交纳执行费和查封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李素迎共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圣和巷8号院15号楼16层3单元1901房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刘宏伟
审判员 任桂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