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4-49号。
法定代表人:钱善胜,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辽13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恢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金向东
执行员 孟 颖
执行员 温明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