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保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超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48号网点11。
被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14-49号。
被执行人:彭占国,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原住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6-17号,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张忠立,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原住锦州市凌河区杏花里19乙-59号,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超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占国、张忠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保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