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724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724号
原告: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山街道苏山社区工业园**23。
法定代表人:张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开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智。
原告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已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鼎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伍 俏
书 记 员  王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