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九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乐山市九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九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02民初4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余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7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就此了结。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余建新
审判员毛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