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786号

申请人: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铭,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2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4,668.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且末鑫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4,668.2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