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658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慧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铭。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车宗斌,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3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车宗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租赁费645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09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车宗斌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吉红翠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道××号××栋××单元××号房屋已在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条件。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民终1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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