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民初30号
原告: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