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51号。
法定代表人:白征环,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巍,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087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李大为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