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51号。

法定代表人:白征环,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巍,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087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李大为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