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执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丹东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丹华,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保险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险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险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楠楠
执行员  刘志军
执行员  回 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