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81民初1199号
原告邢鹤,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系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城区新柳街林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鹤与被告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