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81民初1511号
原告**也,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系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城区新柳街林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020444897。
法定代表季洪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新民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也诉被告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