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昌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乐山市五通桥昌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39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五通桥昌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劳动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昌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通昌源水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芒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芒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