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39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五通桥昌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劳动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昌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通昌源水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芒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芒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