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恢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2112026926773293,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锋。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1281725668999Q,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调兵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调兵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铁岭
商业银行1002××××66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3324.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