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7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87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调兵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72566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221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高 峰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