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8381号
原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868117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月琴,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