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271号
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5685792G。
法定代表人:何四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二伟,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868号1幢13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86811799P。
法定代表人:李骨君,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40元,减半收取453.70元,由重庆乐安居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