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正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龙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杭,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1幢13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86811799P。

法定代表人:李骨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雄,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