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杭,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1幢13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86811799P。
法定代表人:李骨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雄,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