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502行初7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华,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1幢13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86811799P。
法定代表人:李骨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宗艳
人民陪审员 刘 宇
人民陪审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