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贝奥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1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贝奥水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徐坝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雁,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贝奥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88,476.73元、执行费26,285.00元、诉讼费24,64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贝奥水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将***贝奥水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蛟

审判员 郭燕霞

审判员 王利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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