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甲子沟空港汽车城1号区C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65YA15F。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仕云,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居民,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5676112240。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川0981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号为2238××××9304)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号为2238××××9304,限额2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文涛
审判员  唐伟民
审判员  姚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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