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甲子沟空港汽车城1号区C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65YA15F。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仕云,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居民,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5676112240。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川0981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号为2238××××9304)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号为2238××××9304,限额2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文涛
审判员 唐伟民
审判员 姚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