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97号
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甲子沟空港汽车城1号区C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65YA15F。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5676112240。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号为2238××××9304)200000元存款。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支行,账号为2238××××9304)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文涛
审判员 唐伟民
审判员 姚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