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1980号
原告: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甲子沟空港汽车城1号区C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65YA15F。
法定代表人:佘小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5676112240。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充市八角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