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115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伦银,乐山市五通桥区榕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南华宫商业街。
负责人:田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宏,男,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计3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红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玲
书 记 员 何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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