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原市市政管理处与被告某某、铁岭市清河区捷达货物运输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被告岳中华、铁岭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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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市政管理处管理的沥青路面损失,现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1630.00元,由被告开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0元,不足部分963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由于被告***驾驶被告捷达货物运输处有超载行为,被告开原支公司免赔10%,即由被告开原支公司承担50%的90%,即4333.50元,被告捷达货物运输处承担50%的10%,即481.50元;被告铁岭支公司承担50%,即48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