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市政管理处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282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0日生,现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8日生,现住辽阳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市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原市市政管理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迁出房屋,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282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