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1102执730号之六
本院在执行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000元及利息7150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1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重庆隆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90元和重庆隆西(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存款630434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73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毛 利
审判员 余建新
书记员 王倩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