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1民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1栋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宸锋,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原名: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宸锋,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15号亚马逊三期95号门市。

经营者:徐文胜,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修德,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青,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家禾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卢振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313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志强,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悦集团公司)、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原名: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以下简称徐文胜口腔诊所)、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太阳花英语学校)、乐山家禾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禾鑫装饰公司)、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美公司)、孟志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忽视了其他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错误判定了各方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因消防用水阀门被打开致事故发生,缺乏证据支持。孟志强在无消防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消防改造工程,也签署了《承诺书》负责一切消防事故,家禾鑫装饰公司在事故现场从事装修工作,案涉事故有高度可能性是孟志强和家禾鑫装饰公司施工所致,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太阳花英语学校、兴美公司作为孟志强的委托单位、借用资质单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对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损失认定为324,000元,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徐文胜口腔诊所所举证据内容上存在矛盾,不能证明其实际已支付了货款360,000元,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设备的受损程度,也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设备损失进行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扣除10%的折旧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一审判决领悦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在本院认为中表述残值归领悦集团公司,但未在判项中将残值判令交付给领悦集团公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二、即使一审认定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有责任,领悦集团乐山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宜径行判决领悦集团公司承担责任。

徐文胜口腔诊所辩称,徐文胜口腔诊所在本次纠纷中没有任何过错,应该获得赔偿。一审中徐文胜口腔诊所申请了对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损失进行鉴定,但因没有找到具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致鉴定未果,如果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能够找得到具有资质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徐文胜口腔诊所同意进行鉴定,徐文胜口腔诊所的要求只是获得赔偿。

太阳花英语学校辩称,太阳花英语学校与兴美公司或孟志强签订消防工程改造合同的行为,与本案中徐文胜口腔诊所涉案损害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签订改造合同后,相关的施工现场交由孟志强和兴美公司进行管理,太阳花英语学校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事实和行为。太阳花英语学校在对消防管道施工时提前向领悦集团乐山公司递交了相关的备案手续,也缴纳了消防管理费,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承诺在太阳花英语学校消防施工过程中两天不开水,而本案发生消防水管漏水是因为领悦集团乐山公司管理不当,半夜漏水。发生漏水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太阳花英语学校消防管道施工时间段,本案系因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对消防栓阀门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消防水泄露,致徐文胜口腔诊所遭受相关损害,与太阳花英语学校没有任何关系。故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认为太阳花英语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家禾鑫装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家禾鑫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一审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兴美公司从未在事发建筑工地上施工,所以本案与兴美公司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孟志强辩称,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领悦集团乐山公司要开消防阀门通水,都应该先询问现场施工是否完善,并进行现场检查后再开水,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是在孟志强、太阳花英语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夜进行的通水,孟志强与领悦集团乐山公司约定两天后才开水,但领悦集团乐山公司通水时间距离孟志强开始施工时间不到24小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文胜口腔诊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太阳花英语学校、家禾鑫装饰公司、兴美公司、孟志强赔偿徐文胜口腔诊所受损财产损失507,956元(医疗器械损失360,000元、装修损失89,956元、稳压器1,000元、装修期间的营业损失和人工工资51,000元、鉴定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文胜口腔诊所、太阳花英语学校均租用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15号亚马逊三期门市,双方系上下楼关系,徐文胜口腔诊所位于一楼门市,太阳花英语学校位于二楼门市。2018年6月20日夜间,有大量水从太阳花英语学校经消防喷淋喷头流出渗漏至徐文胜口腔诊所,造成徐文胜口腔诊所的装饰装修损坏、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受潮。

2017年11月25日,徐文胜口腔诊所与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徐文胜口腔诊所购买型号为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价款为360,000元,由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终身维修。2017年12月20日,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向徐文胜口腔诊所交付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并收取货款360,000元。2018年7月22日,青岛大澜东商贸有限公司向徐文胜口腔诊所出具《保修终止证书》载明经2018年7月10日售后处理并检测,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淋水受潮,鉴定为外界因素原因导致影像不清晰等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不承担保修责任。受潮可能影响的设备组件包括步进电机、空气开关、开关断路器、应急开关等33项,更换总价389,000元。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生产厂家为常州伯恩中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T1016124513,出厂日期为2017年7月,使用期限为10年。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30288。常州伯恩中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0年7月9日,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领地.亚马逊】二、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领地亚马逊小区二、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护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8日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对领地亚马逊小区二、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2018年6月7日,太阳花英语学校与家禾鑫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家禾鑫装饰公司对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亚马逊三期2-11门市装修,装修价款、范围详见《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单》。《家禾鑫装饰工程预算表》不含消防装饰工程。太阳花英语学校还与孟志强签订《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亚马逊小区消防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孟志强对喷淋系统进行改造,孟志强按太阳花英语学校提供的高度对场所内所需调整位置的喷头进行更改,此工程为二次喷淋改造工程,孟志强保证所改喷淋符合消防检测标准,太阳花英语学校负责到物管处办理关水手续,所需费用由太阳花英语学校负担。太阳花英语学校向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缴纳消防用水费600元,太阳花英语学校2018年6月未产生非居民用水。孟志强不具有消防工程装修资质。2018年6月19日,孟志强向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提供兴美公司营业执照备案,并签订《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承诺消防整改期间造成一切消防安全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保证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孟志强以负责人身份签字。

另查明,消防水管阀门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进行管理,事故发生时无火灾等需要使用消防用水的险情发生。事故中徐文胜口腔诊所稳压器损坏,更换稳压器花费1,000元。事故后,徐文胜口腔诊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录像,产生公证费2,000元。

审理中,徐文胜口腔诊所陈述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由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大澜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陈述收取消防用水费是因消防喷淋改造期间需要关水,关水后须把消防管道中的水放干,消防喷淋改造完后需要开水,开水后须把消防管道中的水注满,因此收取太阳花英语学校消防用水费600元。孟志强陈述与兴美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也不是兴美公司的员工。徐文胜口腔诊所申请对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修复费用及诊所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徐文胜口腔诊所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为22,071.58元,徐文胜口腔诊所垫付鉴定费4,000元;但徐文胜口腔诊所认为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书中没有鉴定人员的照片和资质、同时鉴定的项目不能完全反映徐文胜口腔诊所的损失,应当采用乐山市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89,956元来确定徐文胜口腔诊所的装修损失。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修复费用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侵权案件有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发生事故在消防喷淋改造期间,虽然太阳花英语学校是与孟志强个人签订消防改造喷淋合同,但是在进行消防喷淋改造期间,太阳花英语学校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消防用水费用,且孟志强在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已经签订了《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对于进行消防喷淋改造期间应当进行消防用水阀门关闭的情况是明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再结合《【领地.亚马逊】二、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来看,消防用水阀门属于共有部分,应当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进行管理;另,从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收取太阳花英语学校消防用水费600元以及要求孟志强书写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的事实来看,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是明知太阳花英语学校在进行消防喷淋改造且在改造期间应当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再,事发时并无火灾等需要使用消防用水的险情发生,装修、消防喷淋改造均未进行,而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在此期间内对消防用水阀门管理不善导致消防用水阀门被打开造成消防用水从喷淋口流出渗漏至徐文胜口腔诊所,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孟志强个人虽无消防装修改造资质,但是事故发生并非孟志强的工作时间,孟志强未实施侵权行为,孟志强是否具有消防装修改造资质与消防用水渗漏也无因果关系,因此孟志强及太阳花英语学校不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家禾鑫装饰公司的装修范围不涉及消防设施,兴美公司未参与消防喷淋改造,亦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该院确定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系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确定的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案中各项损失费用的确定。1.装饰装修修复费用,根据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书,徐文胜口腔诊所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为22,071.58元,现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书已经清楚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以及资质,且详细列明需要拆除和修复的项目,徐文胜口腔诊所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报告书予以采信,确认徐文胜口腔诊所的装修损失为22,071.58元。2.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损失费用,根据徐文胜口腔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和收款收据,该院确认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购买金额为360,000元。现因无法对该设备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且经销商的维修费用报价高于购买费用。考虑到医疗设备的特殊性,现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其诊断疾病的功能无法实现;该设备出厂时间为2017年7月,使用年限为十年,应当在损失费用中扣除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折旧费用,即购买金额的10%,该院对该设备的损失酌情确定为324,000元。被告领悦集团公司赔偿该项损失后享有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残值,即徐文胜口腔诊所将现有的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交由领悦集团公司处置。3.稳压器的损失1,000元,有票据予以证明,该院予以确认。4.徐文胜口腔诊所对漏水现场进行公证录像,产生公证费2,000元,该笔费用是徐文胜口腔诊所为举证产生的诉讼成本,不属于本案中必然发生的费用,该院对该笔费用不予确认。5.徐文胜口腔诊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漏水后进行了停业,且其主张的停业损失和停业期间的人工工资,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应赔偿徐文胜口腔诊所347,071.58元。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徐文胜口腔诊所赔偿款347,071.58元;二、驳回徐文胜口腔诊所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0元、鉴定费4,000元,由徐文胜口腔诊所负担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74元、鉴定费4,000元。

二审中,太阳花英语学校、家禾鑫装饰公司、兴美公司、孟志强未提交新证据。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太阳花英语学校、徐文胜口腔诊所、家禾鑫装饰公司、兴美公司、孟志强质证认为:对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均无异议。

徐文胜口腔诊所提交了账户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条两张,拟证明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款已经付清。

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该款项就是支付案涉设备的交易款项。

太阳花英语学校、孟志强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从交易明细无法看出徐文胜口腔诊所支付的是案涉医疗器械的购销款。

家禾鑫装饰公司、兴美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徐文胜口腔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更名为领悦集团公司。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更名为领悦集团乐山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徐文胜口腔诊所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2.徐文胜口腔诊所的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损失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文胜口腔诊所于2018年6月20日被水渗漏受损,对其损失应由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徐文胜口腔诊所渗水是从二楼太阳花英语学校流出,二楼太阳花英语学校内有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两处水源。太阳花英语学校提交了2018年5月、7月的自来水用水发票,证明其在2018年6月期间未产生任何生活用水费用,可以排除徐文胜口腔诊所的渗水水源为太阳花英语学校的生活用水,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光盘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推定造成本案事故的水源来自消防用水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认定并无不当。消防设施属于领悦集团乐山公司物业管理范围,事发前,太阳花英语学校正在进行消防喷淋系统改造,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收取了600元的消防用水费,亦认可事发前对消防水阀进行了关闭,现因其管理不善导致消防用水渗漏,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对徐文胜口腔诊所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领悦集团乐山公司系领悦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管理的财产并足以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确定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领悦集团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孟志强施工时间段,兴美公司没有参与消防喷淋改造,家禾鑫装饰公司装修范围不包含消防设施,没有证据证明孟志强、太阳花英语学校、家禾鑫装饰公司、兴美公司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因本案事故造成徐文胜口腔诊所的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受损,且现无法对该损失进行鉴定,经销商所报的维修价过高,但徐文胜口腔诊所的损失系客观存在,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以其举证不足为由对该损失不予认可的上诉理由显失公平。徐文胜口腔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明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360,000元,无论该款徐文胜口腔诊所是否向销售商结清,均属于徐文胜口腔诊所与销售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本次事故造成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受损是客观存在,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应当赔偿对该设备受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该设备的销售价并考虑了相应的折旧,酌情确定该设备损失为324,000元,并确定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残值归领悦集团公司处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鉴于领悦集团公司、领悦集团乐山公司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名称进行了变更,同时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对一审的判项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赔偿款347,071.58元”为“一、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赔偿款347,071.58元,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在收到赔偿款的次日将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残值交付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鉴定费4,000元,由乐山市市中区徐文胜口腔诊所负担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74元、鉴定费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由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维维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聂佳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荆 勤

书 记 员 李金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