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102民初6310号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口腔诊所,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亚马逊****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0CMH4M。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顶住,四川齐力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登记证号:525111026922888760。
法定代表人:刘一,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青,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家禾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CYJ09W。
法定代表人:卢振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5873216J。
法定代表人:吴雪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97439924W。
法定代表人:吴雪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4726887M。
法定代表人:邓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铭威,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孟志强,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口腔诊所(以下简称口腔诊所)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英语学校)、乐山家禾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汇丰)、四川汇丰物业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汇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乐山兴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美公司)、孟志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口腔诊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顶柱,被告英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李佳青,被告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波、金涛,被告乐山汇丰及四川汇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睿,被告兴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建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铭威,被告孟志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1个月;原告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该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口腔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受损财产损失507956元(医疗器械损失360000元、装修损失89956元、稳压器1000元、装修期间的营业损失和人工工资51000元、鉴定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15号亚马逊三期95号门市开办口腔诊所。2018年6月20日夜间,由于被告英语学校在原告楼上装修不当,大量水流浸入原告诊疗区域,导致原告的装饰装修、仪器设备、电器等被严重损坏,造成各类损失50余万元。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各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责任。
被告英语学校辩称:英语学校非本案适格被告,侵权行为人为乐山汇丰,英语学校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英语学校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及行为。英语学校因开展经营对门市进行装修,并交由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和消防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同时,英语学校向乐山汇丰递交了相关的装修施工手续和消防手续进行了备案,在经乐山汇丰同意后,方才进行施工作业。本案事发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夜间,而装修公司和消防公司的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6点,事故发生时不属于装修公司及消防公司的施工时间范围,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装修公司及消防公司操作过失导致;2、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乐山汇丰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消防水管漏水,与英语学校无关。乐山汇丰承诺会对装修的房屋消防水管停水两天,事故发生在停水的第一天夜间,恰好正处于装修停水期间;3、英语学校多次与乐山汇丰进行交涉,乐山汇丰均称消防管道的开关属于其管理范围,地下室的,地下室的钥匙也是由相关工作人员保管故发生前,英语学校已经向物业公司交纳了600元的消防用水管理费,即英语学校在装修消防设施过程中,乐山汇丰按照英语学校的要求停水两天,并允许英语学校使用其消防管道用水。如果没有乐山汇丰工作人员打开阀门,被告施工的房屋不可能出现漏水的情况。因此,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管理责任可以确定,被告及施工队伍不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性,更不存在控制水流阀门的可能性,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被告没有任何关联;4、漏水管道属于公共管道,不属于英语学校管理范围,英语学校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口腔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法定依据,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首先,口腔诊所主张的设备损失仅仅提供了购销合同、出库单及价格表仅仅只能证明该仪器的原始价值,但无法说明其受损的价值,且仪器在被漏水浸湿之前已经使用了半年之多,其价值本身也存在折损故口腔诊所主张仪器的原始价值作为受损价值缺乏合理性和客观性。同时,英语学校认为,仪器虽经漏水漫湿,但不必然导致仪器的每个组成部分受损,并未影响其所有功能,完全可以通过维修的形式、针对受损的部件进行更换以恢复其功能,而无需进行更换整个仪器,否则将肆意扩大了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也应当依法对更换必要性进行鉴定,若鉴定结论认为可以通过维修的形式恢复功能,则无需进行更换其次,口腔诊所主张的装修损失应当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仅仅通过装修公司的报价表(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其实际损失。同时,口腔诊所装修已投入使用较长时间,装修材料的价值也存在自然损耗,且漏水浸湿部分并不必然导致所有的装饰材料无法使用,口腔诊所损失不可能是其装饰花费的全部金额,故其诉请的装修损失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有合理性。最后,口腔诊所主张的装修期间营收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口腔诊所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装修可能导致的具体损失金额,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根据口腔诊所陈述的事实,本案造成口腔诊所损失的原因是英语学校消防管道施工漏水所致,装饰公司从英语学校处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包含消防工程,因此,本案口腔诊所所述的侵权行为与装饰公司无关。同时,根据前期证据交换中,漏水时装饰公司的装饰工程已经停工、下班,中途消防管道来水也与装饰公司无关。综上,本案中装饰公司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于口腔诊所起诉的损失同意英语学校的意见。
被告乐山汇丰、四川汇丰共同辩称:乐山汇丰、四川汇丰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英语学校所述的乐山汇丰没有按照约定,在48小时的关水期之内放水导致口腔诊所损失的事实,在证据交换时乐山汇丰并未认可。本身水从哪里泄漏需要查清,是否是装修公司在装修中对消防管道造成损害导致漏水没有查明,同时向乐山汇丰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结果是没有人去放消防管道的水,装修过程中没有人实施这个行为。英语学校在物业登记备案,也有孟志强出具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承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与物业公司无关,本次事故发生在进行消防整改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孟志强及其代表的公司承担。设备是否能够进行修复需要出具专门的鉴定报告,装修应该已经恢复了,但是是否超过了以前的标准。
被告兴美公司辩称:兴美公司从未在口腔诊所的楼上施工,口腔诊所的损失与兴美公司无关。兴美公司的资质在物管单位有备案是因为消防业务的联系需要提供公司资质资料,应当驳回口腔诊所对兴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孟志强辩称:不同意追加自己为被告,作为共同赔偿的对象。事故发生的时间我们工人未上班,是因为有人误开水导致,当时和乐山汇丰约定时间为2天不开水,开水之前未通知我,也未检查现场是否具备开水的条件。喷头不是渗水,是喷淋很大的水,导致一楼受损。我没有过错,而且是在下班时间,我们第一天下班时候,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第二天早上我们工作人员还未上班,如果不开水是不可能有水出来的。合同是我以个人名义与英语学校签订的,与兴美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口腔诊所、英语学校均租用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15号亚马逊三期门市,双方系上下楼关系,口腔诊所位于一楼门市,英语学校位于二楼门市。2018年6月20日夜间,有大量水从英语学校经消防喷淋喷头流出渗漏至口腔诊所,造成口腔诊所的装饰装修损坏、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受潮。
2017年11月25日,口腔诊所与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口腔诊所购买型号为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价款为360000元,由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终身维修。2017年12月20日,成都苏佳贸易公司向口腔诊所交付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并收取货款360000元。2018年7月22日,青岛大澜东商贸有限公司向口腔诊所出具《保修终止证书》载明经2018年7月10日售后处理并检测,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淋水受潮,鉴定为外界因素原因导致影像不清晰等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不承担保修责任。受潮可能影响的设备组件包括步进电机、空气开关、开关断路器、应急开关等33项,更换总价389000元。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生产厂家为常州伯恩中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T1016124513,出厂日期为2017年7月,使用期限为10年。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30288。常州伯恩中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0年7月9日,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四川汇丰签订《【领地.亚马逊】二、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四川汇丰向领地亚马逊小区二、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护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8日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四川汇丰交由乐山汇丰对领地亚马逊小区二、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四川汇丰与乐山汇丰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
2018年6月7日,英语学校与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由装修公司对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亚马逊三期2-11门市装修,装修价款、范围详见《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单》。《家禾鑫装饰工程预算表》不含消防装饰工程。英语学校还与孟志强签订《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亚马逊小区消防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孟志强对喷淋系统进行改造,孟志强按英语学校提供的高度对场所内所需调整位置的喷头进行更改,此工程为二次喷淋改造工程,孟志强保证所改喷淋符合消防检测标准,英语学校负责到物管处办理关水手续,所需费用由英语学校负担。英语学校向乐山汇丰缴纳消防用水费600元,英语学校2018年6月未产生非居民用水。孟志强不具有消防工程装修资质。2018年6月19日,孟志强向乐山汇丰提供兴美公司营业执照备案,并签订《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承诺消防整改期间造成一切消防安全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保证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孟志强以负责人身份签字。
另查明,消防水管阀门由乐山汇丰进行管理,事故发生时无火灾等需要使用消防用水的险情发生。事故中口腔诊所稳压器损坏,更换稳压器花费1000元。事故后,口腔诊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录像,产生公证费2000元。
审理中,口腔诊所陈述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由成都苏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大澜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乐山汇丰陈述收取消防用水费是因消防喷淋改造期间需要关水,关水后须把消防管道中的水放干,消防喷淋改造完后需要开水,开水后须把消防管道中的水注满,因此收取英语学校消防用水费600元。孟志强陈述与兴美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也不是兴美公司的员工。口腔诊所申请对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修复费用及诊所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口腔诊所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为22071.58元,口腔诊所垫付鉴定费4000元;但口腔诊所认为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书中没有鉴定人员的照片和资质、同时鉴定的项目不能完全反映口腔诊所的损失,应当采用乐山市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89956元来确定口腔诊所的装修损失。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修复费用无法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购销协议、收款收据、保修终止证书及附件图片、出库单、稳压器收据、公证书及录像资料、公证费票据、常州伯恩中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证及经营许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家禾鑫装饰工程预算表、乐山市市中区太阳花英语培训学校亚马逊校区消防装饰工程合同书、录音光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来水发票、乐山汇丰收款收据、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等证据、本院的现场勘验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侵权案件有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发生事故在消防喷淋改造期间,虽然英语学校是与孟志强个人签订消防改造喷淋合同,但是在进行消防喷淋改造期间,英语学校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消防用水费用,且孟志强在乐山汇丰已经签订了《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乐山汇丰对于进行消防喷淋改造期间应当进行消防用水阀门关闭的情况是明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再结合《【领地.亚马逊】二、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来看,消防用水阀门属于共有部分,应当由乐山汇丰进行管理;另,从乐山汇丰收取英语学校消防用水费600元以及要求孟志强书写消防施工安全承诺书的事实来看,乐山汇丰是明知英语学校在进行消防喷淋改造且在改造期间应当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再,事发时并无火灾等需要使用消防用水的险情发生,装修、消防喷淋改造均未进行,而乐山汇丰在此期间内对消防用水阀门管理不善导致消防用水阀门被打开造成消防用水从喷淋口流出渗漏至口腔诊所,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孟志强个人虽无消防装修改造资质,但是事故发生并非孟志强的工作时间,孟志强未实施侵权行为,孟志强是否具有消防装修改造资质与消防用水渗漏也无因果关系,因此孟志强及英语学校不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的装修范围不涉及消防设施,兴美公司未参与消防喷淋改造,亦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乐山汇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乐山汇丰系四川汇丰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确定的由乐山汇丰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四川汇丰承担。
二、本案中各项损失费用的确定。1、装饰装修修复费用,根据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书,口腔诊所的装饰装修修复费用为22071.58元,现四川瑞升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报告书已经清楚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以及资质,且详细列明需要拆除和修复的项目,口腔诊所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报告书予以采信,确认口腔诊所的装修损失为22071.58元。2、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损失费用,根据口腔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和收款收据,本院确认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购买金额为360000元。现因无法对该设备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且经销商的维修费用报价高于购买费用。考虑到医疗设备的特殊性,现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其诊断疾病的功能无法实现;该设备出厂时间为2017年7月,使用年限为十年,应当在损失费用中扣除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折旧费用,即购买金额的10%,本院对该设备的损失酌情确定为324000元。被告四川汇丰赔偿该项损失后享有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的残值,即口腔诊所将现有的Bondream3D-1010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交由四川汇丰处置。3、稳压器的损失1000元,有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4、口腔诊所对漏水现场进行公证录像,产生公证费2000元,该笔费用是口腔诊所为举证产生的诉讼成本,不属于本案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确认。5、口腔诊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漏水后进行了停业,且其主张的停业损失和停业期间的人工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四川汇丰共应赔偿口腔诊所347071.58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口腔诊所赔偿款347071.58元;
二、驳回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口腔诊所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口腔诊所负担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被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74元、鉴定费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惠
审 判 员 赵浏渊
人民陪审员 刘春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阔